案例:
公司一位返聘人员突然提出要追诉6年前在公司工作期间未缴纳社保的责任,要求公司赔偿。想请哪位高人帮忙指点一下:1)他这样的要求是否还有效?如有效,我们公司要负什么责?如有赔偿该怎么赔?
答复:
第一,保险对应的是劳动关系(有时间属性),按解除劳动合同方法办;
第二,追溯有时效性,“追诉6年前在公司工作期间未缴纳社保的责任,要求公司赔偿”,如果不出现“仲裁时效中断”,那么他已经超过追诉期了。仲裁无效。
第三,特别注意:当赔偿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这时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象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因此,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
①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
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这里需要注意,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由消除时起。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